宣告失踪,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定财产代管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的法律制度。
(1)日期的计算方法:下落不明满2年。
下落不明,指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态。2年的期限自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算。
(2)申请人:
【参考法条】
《民通意见》第24条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① 无先后顺序
② 有范围:一切利害关系人
③ 排除规则:不利者无权申请
(3)公告期:3个月。公告期满仍下落不明的,可以宣告失踪。
(4)代管人:近亲属及好友均可,但无能力代管和不宜作代管人的除外
【参考法条】
《民通意见》第32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①实体地位:管理、处分财产
②程序地位:诉讼当事人
【例题】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2011年卷三第52题,多选)
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