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2.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3.无限责任、有限责任
4.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替代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均归于消灭,数个债务人之间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简言之,数个债务人之间发生“责任竞合”。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主要有四点:
(1)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
(2)存在的目的不同:连带债务是多个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结合起来,各个债务都是为了达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之间没有共同的目的,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内容相同纯粹出于偶然的巧合。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相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当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以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亦因此消灭。具体到某一个债务人清偿完毕后,是否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则视谁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而定。
(4)权利实现的排他性:债权人虽然享有数项债权,但一旦实现了某个请求权,即不应再向其他债务人提出请求。
补充责任:承担责任有先后顺序。典型的补充责任有:
(1)一般保证人的责任
(2)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给别人造成的损害,未与孩子共同生活方承担补充责任
(3)第三人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4)第三人致在安保义务场所的权利人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安保义务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5)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