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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表见代理

2015-11-23 15:24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没有代理权。

  2.具有使相对人合理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权利外观)在下列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之权利外观:①无权代理人人持有本人的介绍信、盖有本人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无权代理人持有本人的印章;无权代理人持有本人准备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公告或声明。②代理权终止后,本人未收回授权证明,无权代理人继续持有失效的代理证书或者授权委托书为法律行为,如果这些代理证书中没有明确的代理期限和内容,可以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但如果证书中对代理权的期限和内容具有明确限定,第三人没有仔细阅读,则不能认为具有权利外观);③无权代理人与本人具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合伙关系、雇用关系,在特定情形下亦可认定代理权外观的存在。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所谓善意,指相对人在与行为人“从事交易时”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谓无过失,指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并非因为疏忽大意或懈怠。下列情形,即使形成了权利外观,相对人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负有审核义务(特别是在相对人履行审核义务的成本较低的情况下,如可以通过打电话、派人前往同城的本人处核实时。),如果未尽审核义务,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①合同标的额巨大;②相对人此前从未与行为人订立过合同,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毫不知情;③相对人需要交付较大数额的定金或者预付款。

  4.须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牵连性。①一方面,如果本人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具有牵连性。例如:本人曾公开表明或者以通知的方式告知相对人将委托行为人为其代理人,但实际上并未授权,亦没有采取措施使相对人知悉。②另一方面,如果权利外观的形成与本人毫无关系,甚至是本人虽尽最大努力也难以防范的,则不能认定为构成表见代理。例如:(a)行为人私刻本人的公章、伪造本人的介绍信、合同书、授权委托书,并以此与相对人签订合同。(b)在本人的印章、合同书、介绍信等文件被盗后,本人已经在指定的报刊上以合理的方式作了公告,但行为人仍然以这些证明或文件与相对人订约。(c)行为人凭空捏造了一个单位,伪造该单位的企业名称并私刻该企业的公章与相对人订约,而事实上又真的存在这样一个企业。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1.对本人的效力。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相对人有权主张表见代理人所从事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本人因承受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受有损失的,有权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合同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2.对相对人的效力。相对人享有选择权,相对人既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亦可行使撤销权,撤销与本人之间合同。如果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只能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相对人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理期限经过,撤销权消灭。

  【真题研习】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试卷三第3题)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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