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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狭义的无权代理

2015-11-23 15:25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1.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无权代理具有以下特征:①行为人欠缺代理权。②除缺乏代理权外,无权代理人的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其他特征,涉及三方当事人(见【例1】)③无权代理不属于“无效代理”。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效代理”,而非“无权代理”(见【例2】)

  2.无权代理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1)因无权代理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而非效力待定。②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自始有效(见【例3】)(《合同法》第48条;《合同法解释(二)》第11、12条)

  【例1】丙深知乙信任甲的资信,便谎称自己是甲,与乙达成,用自己的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①无权代理除了代理人无代理权外,具有代理的其他全部特征,必须形成三方结构。②丙的行为属于冒名顶替,不构成无权代理。

  【例2】甲回老家过春节期间,发现老家医院的麻醉药品很容易搞到,甲于是擅自以好友乙的名义,在医院给乙购买了大量麻醉药品。①甲在无代理权的情形下,擅自以乙的名义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因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代理,而非狭义的无权代理。②医院与乙间的合同无效,而非效力待定。

  【例3】4月1日,甲的妹妹丙擅自以甲的名义与乙达成,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甲4月10知悉此事,4月12日给乙写信表示对丙的行为予以接受,该信件于4月15日到达乙的信箱,乙4月16日阅读了信的内容。①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甲、乙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②甲既可以追认,也可以否认。一经追认合同自始有效;一经否认,合同自始无效。追认和否认均可采用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被代理人的追认”。《合同法》第48条规定,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③《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据此,甲的追认于4月15日生效,但甲、乙的合同于4月1日生效。因追认具有溯及力。

  【真题研习】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2009年试卷三第4题)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

  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答案】D

  【特别提示】①前面强调,因“冒名顶替”订立的合同未形成三方结构,不符合代理的特征,因此不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这是没有疑问的。②问题是,因“冒名顶替”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如何呢?这得分两种情况作不同处理(见【例4】和【例5】)

  【例4】韩寒为了创作长篇小说《2014》,到农民钟子期家租房。为防止乡亲认出自己,影响创作,韩寒谎称自己是“韩流”与钟子期订立订立为期6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①钟子期愿意将房屋出租给“眼前这个眼神充满忧郁的年轻男人”,并不特别在意他到底是谁。②韩寒虽实施了冒名顶替行为,韩寒与钟子期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例5】盲人牛未都收藏了一个宝贝,不少商人出高价收购,均被牛未都拒绝。牛未都固执地认为,明珠不能暗投,这样的宝贝只有像韩寒那样有文化的人才配拥有。煤老板钟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谎称自己是韩寒,以500万元的价格与牛未都订立了买卖该宝贝的合同。①钟某与牛未都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冒名顶替的合同。②因牛未都特别注重交易相对人的身份,故该买卖合同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若韩寒追认,该合同对韩寒自始有效;若韩寒拒绝追认,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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