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分类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法考 > 复习指导 > 司法考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 > 【民法】 > 正文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人格权

2015-11-27 17:02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2、特征

  (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以民事主体的人身为存在的基础。

  (2)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其内容不具有财产属性。

  (3)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

  (4)人身权是绝对权。

  (5)人身权是支配权。

  3、根据人身权产生根据的不同,人身权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身份权是基于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而产生的权利。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

  A.自然人与法人均可享有人格权;

  B.身份权一般仅为自然人所享有。

  (2)客体不同。

  A.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包括自然人应享有的生命、健康利益,自然人、法人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利益等。

  B.身份权的客体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形成的身份利益。

  (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A.人格权的取得不需要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因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依法成立而产生。

  B.身份权的取得需要借助权利人实施的一定的行为。

  (4)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A.人格权存在于权利人存续的全过程,无特别期限限制。

  B.身份权以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

  二、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当然取得(出现即存在)

  三、一般人格权

  1、概念

  一般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

  (1)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权利。

  (2)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

  (3)人格独立指民事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赖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与强制。

  (4)人格平等指民事主体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与从属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1)概括性。

  一般人格权在构成上表现出集合性,是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抽象与总括,反映具体人格权的本质特征与共同目的。

  (2)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利益的一般抽象,不会因为权利主体或权利构成的不同而出现差别。自然人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个体因素的差异如何,社会组织不论其组织形式、财产多寡、规模大小有何不同,均普遍享有一般人格权。

  (3)专属性。

  一般人格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只能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不可转让或抛弃。

  (4)法定性。

  一般人格权虽然具有概括性与普遍性,但其主体范围、存在形式等仍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

  四、具体人格权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将生命权视作一项独立的权利。法律上的生命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也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民事权利的基础。

  2、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与生命权不同,身体权主要以保护人的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为目标。同时公民的身体权又与其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

  3、健康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受的基本利益。无论对公民器质健康、生理健康或者是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

  4、姓名权与名称权

  (1)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A.姓名决定权。

  B.姓名使用权。

  C.姓名变更权。

  (2)名称权则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A.命名权。

  B.使用权。

  C.变更权。

  D.转让权。

  (3)姓名与名称是自然人、法人用以确定、表明自己身份,彼此间相互区别的符号,是使自然人或法人特定化的标志,也是社会个体体现个性,人格独立的标志。

  (4)侵犯他人姓名、名称权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A.干涉。

  B.盗用。

  C.假冒。

  5、名誉权

  (1)概念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名誉权主要包括公民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两种。

  A.公民的名誉权通常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a、任何新闻报道、书刊进行真人真事的报道都不得与事实不符,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b、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向社会公开或传播;

  c、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名誉;

  d、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损害其名誉。

  B.法人的名誉权虽其本身无直接经济内容,但往往对法人活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

  (3)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

  A.以侮辱方式侵犯他人名誉。

  即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贬损他人人格。

  B.以诽谤方式侵犯他人名誉。

  即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尊严。

  6、肖像权

  (1)概念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

  (2)内容

  A.形象再现权,即公民享有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来再现自己形象的专有权,通常表现为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

  B.肖像使用权,即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将其肖像进行展出、传播、复制、用作商标或进行广告宣传。

  (3)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

  A.使用公民肖像未经其同意。

  B.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

  △为了职务上的目的或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则无须通过本人同意,如通缉逃犯,张贴寻人启事等。

  7、隐私权

  (1)概念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2)公民的隐私权包括通信秘密权与个人生活秘密权。

  A.通信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在信件、电报、电话中的内容享有保密权,未经允许不得非法公开。

  B.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

  8、荣誉权

  (1)概念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2)荣誉权与名誉权区别:

  A.二者的范围不同:特定的人/每个人

  B.取得的方式不同:特定程序/无须任何手续

  C.客体内容不同:是否有突出贡献

  D.消灭的要求不同:能否剥夺
每日获悉司考成功经验、考前考点预测、课程更新进度,帮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2023年法考辅导方案>>
分享到:
0
法考辅导优惠套餐
班次名称班次介绍优惠价
客观题精英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考题点评、冲刺特训四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邮寄2023年四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新大纲解读直播。
授课内容中涉及法考重点、难点、必考点等内容,帮您从多个维度上逐一破解法考困局!
¥1380购买
VIP协议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等直播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应试班。
该班次提供教务老师辅导,制定学习规划,同时赠送对应答疑积分,解答专业法律问题!
签订协议,万一不过关,遵照协议次年免费重读。
¥2980购买
科举社群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客观题无忧直播班等直播特色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论述班。
科举社群班实行实名制专属小班教学,根据课程更新进度和报名时间等因素编入班级QQ群;同时还包括专业答疑、直播、督学等服务内容,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率,最终帮您稳妥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学制两年,课程有效期至2024年主观题考试结束3日内关闭。
适合群体:
特别适合零基础、基础薄弱或在职考生,抱着必过心态参加法考的所有考生!
班次特色:
1.特色直播课:客观题无忧直播班、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
2.科举社群班专属个性化学习方案,可以1对1帮助修订完善,让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3.组建实名制QQ小班教学群,班主任带班学习交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独角兽APP和官网专业答疑,享有优先答疑权,拥有更多答疑权限。
5.考前100天每周微信督学提醒,促进学习进度。
¥5800购买
上一篇: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身份权
下一篇: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期限
相关新闻
选报课程快速注册
更多>>

学员心声

听兰燕卓老师的课非常舒服~
学员dc14032538:史飚老师师德非常好,课讲得好,气质也好,听老师的课非常舒服。我虽然是非法本学生,但是能听得很懂。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ui14355565: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韩祥波老师的课一听就懂
学员af456565555:很喜欢韩祥波老师的课,让我这个不是科班法学出身的人一听就懂。我相信只要坚持,一定能有好成绩。
蔡辉老师,司法考试的泰斗级人物啊!
杨帆老师把枯燥晦涩的法理学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让人听得津津有味,使考生做题的准确率迅速提高,杨老师对课程分
杨帆老师,我的最爱
杨帆老师的课程论证充分,特别细致,严谨认真,条分缕析,逻辑严谨,分析透彻,思维缜密,受益匪浅!
王斌老师是很用心地在讲课
学员dh14050516:赵真老师的课讲得条理清晰,听了他的课,在上大学期间纠结很长时间都不懂的知识点终于茅塞顿开,说明他
王斌老师的课很棒!
学员dw14032537:听了赵真老师的课程,受益良多,感觉建立了有序的知识体系。赵真老师的课很棒!
蔡辉老师讲课风趣~~
学员dh14020115:赵真老师讲课风趣,富于激情,语言有感染力,善于调节课堂气氛;方式别具一格,逻辑清晰,重点突出,方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95546litp: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蔡辉老师的课程太赞了
学员awd123366:蔡辉老师讲课声音听着很舒服,知识点化繁为简,很生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支付方式 | 常见问题 | 人才招聘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2008-2023 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证140069 京ICP备13042676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969号


全国客服热线:400-6906-701 手机:15601237186 QQ:481261486 | 咨询时间:每天8:00-22:00(周六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djsjianyi@163.com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