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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期限

2015-11-27 17:03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一、期限

  期限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时间,其可分为期日与期间。

  1、期日,是指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的特定时间,例如某日、某月或某年。期日的特征是表示时间长度中的某一点,而这一点是不可分的,其虽非瞬间,但无继续的观念。

  2、期间,是指从起始的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的时之区间,例如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这前一个时间是起始时间,后一个时间为终止时间,其间继续的时间就是期间。期间的特征是表示时间长度中的某一点到某一点的区间。与期日所表示的时间之“点”不同,它是表示时间之“线”。

  二、期限之效力

  1、民法上把民事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期日或期间称为期限,亦即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均须于一定期日或期间内发生其效力。

  2、期限的效力有:

  (1)决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由期限决定。

  例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之日起开始,自死亡之日终止;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等等;

  (2)决定民事权利取得、丧失及变更,即民事权利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由期限决定。

  例如所有权从财产交付之时起移转;民事权利请求诉讼保护的时效期间;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等等;

  (3)决定民事义务的存在与否,即民事义务的承担由期限决定。

  例如在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的抚养义务;在债的关系有效期间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在专利权存续期间的实施义务,等等

  三、期限之性质及类型

  1、期限的性质

  尽管人们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能根据其意志决定,例如订立合同、决定结婚等,但这只是对时间的选择,因为任何人都无法排除时间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故期限在性质上届于事件而不属于行为。这一事件属于法律事实范畴。

  2、依民事主体对期限有无选择权,期限分为三种类型

  (1)约定期限。

  这是指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确定的期限。例如履行债务的期限、所有权交付的期限等。

  (2)法定期限。

  这是指法律强行规定的期限。例如诉讼时效期间、未成年人状态的期限等。在有法定期限并同时允许当事人约定其期限时,优先适用约定期限。例如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移转(法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有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时,才适用法定期限。在法律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期限时,法定期限不可更改。

  (3)指定期限。

  这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确定的期限。例如宣告死亡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期。指定期限的实质,也是法定期限,其与法定期限的区别,只是法律将确定期限的“法定”权授予法院或仲裁机关而已。

  四、期间的计算方法

  期间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例如9月9日下午5时到9月16日上午10时,期间分秒不差;二是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皆为30日。历法计算法虽不精确,然颇为便利。依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两种期间计算方法并存,法定或指定期限多用历法计算法,而约定期限,允许当事人选择,如未约定何种计算方法,则推定以历法计算法确定其约定期限。

  五、期间的始期与终期

  1、始期

  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以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其开始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但当事人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人的年龄,自出生之时起计算,其起算点,包括出生之日,此为例外。

  2、终期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时。有业务活动时间的,截止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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