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是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公民、法人享有维护自己获得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是其参与社会关系,进行正常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法律禁止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权主要包括公民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两种。公民的名誉权通常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进行真人真事的报道都不得与事实不符,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名誉;(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损害其名誉。法人的名誉权虽其本身无直接经济内容,但往往对法人活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机关事业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其社会威信就可能降低,工作计划就可能受阻;企业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就可能使其生产、经营、销售受到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倒闭。
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其一,以侮辱方式侵犯他人名誉,即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贬损他人人格。其二,以诽谤方式侵犯他人名誉,即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尊严。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新闻采访报道中,严重失实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的;文学作品中虚构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的;传播谣言对他人进行侮辱的,等等。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各式各样的:既可以是口头或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以行为动作的方式;既可以表现在电视、报纸上,也可以体现在电脑网络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并且实施了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造成了对他人的侵害,均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值得重视的是,公民的名誉权不仅存在于其有生之年,而且延续至其死亡后,死亡公民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虽已终止,但基于对死者亲属感情的尊重和对良好社会风尚的维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仍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公民因名誉权受到损害的还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