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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分别侵权—共同因果关系

2015-12-07 15:34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因果关系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其构成要件有三:

  ①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故不构成共同侵权。

  ②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须注意:此时不论是否同时造成损害。

  ③在因果关系上,每个人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损害,只有结合在一起才能共同造成损害后果。提醒并请求:请回头看看前面讲“共同加害行为”举例用的那两个题目((97年·卷三·12题)和(10年·卷三·20题))它们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

  【例1】甲在丙的饮料中投毒5毫克,单独不足以致丙死亡。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在丙的同一饮料中投入相同毒物5毫克。丙饮用后中毒死亡。①甲、乙无共同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②甲、乙分别实施的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③甲、乙的行为都不足以导致损害,结合在一起共同导致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按份责任。④《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学理基础:此时,若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甲、乙均可主张自己的投毒行为虽是丙死亡的必要条件,但均无相当性,故自己投毒行为与丙死亡无因果关系。为了结果的妥当,在此种场合不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改采“共同因果关系理论”,认定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均有因果关系,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例2】甲村假设的输电线路距离地面不足3米,违反了输电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村民乙在建房过程中,将大量土石堆放在输电线下,形成一2米多高的土堆。6岁的丙爬上土堆玩耍时,触电身亡。①甲、乙无共同过错,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导致同一损害,每个人的行为都不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对丙的死亡承担按份责任。②如果笔者是法官,会认定甲的行为对损害的原因力更大,应承担80%的份额;乙对损害的原因力较小,应承担20%的份额(当然,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观点,这正是侵权法的局限所在,亦为其魅力所在)

  【例3】消费者甲在洗澡时,乙厂生产的电热水器发生漏电,与此同时,与热水器相连的丙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也因为质量瑕疵发生故障,甲因此遭电击身亡。①如果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的规定,乙、丙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现在,法律规定变化了,乙、丙不构成共同侵权。②乙、丙产品的缺陷单独均不足以造成损害,乙、丙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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