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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共同危险行为

2015-12-07 15:35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两个以上的人均实施了足以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②其中一个行为或者部分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③但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例1】甲、乙、丙持相同的枪和子弹进山打猎,以为灌木丛中有野兽出现,三人同时各自开了一枪,一颗子弹击中在灌木丛中采蘑菇的丁,致丁死亡。难以确定这颗子弹是谁射出的。①甲、乙、丙的射击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②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要特征在于加害人不明,受害人难以证明因果关系,故在责任成立上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推定甲、乙、丙的行为与损害间均有因果关系。

  【概念辨析】

  【共同危险行为】VS【共同过失侵权】

  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多为共同过失。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过失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核心区别在于:①在共同过失侵权中,能够确定每个人的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见【例2】)②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不明,因果关系不清楚。二者的第二个区别在于免责事由不同:①在共同过失侵权中,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其他共同加害人的行为对损害有因果关系而免除自己的责任。②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某人若举证证明了实际加害人,则可免除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

  【例2】甲、乙、丙持相同的枪和子弹进山打猎,以为灌木丛中有野兽出现,三人同时各自开了一枪,三颗子弹均击中在灌木丛中采蘑菇的丁头部,致丁死亡。①甲、乙、丙主观上为共同过失。②甲、乙、丙每一个的射击行为与损害均有因果关系。③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④即使甲证明丙的射击行为足以致丁死亡,也不能免除甲、乙的责任。

  【概念辨析】 【共同危险行为】VS【共同故意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多为共同过失,也可能是有人故意,有人过失。但共同故意绝不可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见【例3】)

  【例3】甲请好友乙、丙帮忙教训丁,乙、丙欣然应允。甲、乙、丙来到丁家,见丁在自家中院内玩耍,各向丁投掷石头数块,其中一块石头击中丁的头部,致丁重伤。①由于甲、乙、丙具有共同故意,尽管只有一人为实际加害人,但甲、乙、丙构成共同故意侵权,而不是共同危险行为,应对丁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②即使甲、乙证明击中丁的石头系丙所扔,仍然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这就是共同故意的威力。③共同故意的侵权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前面已经强调过)

  2.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免责事由:

  ①若能确定实际加害人,由实际加害人单独承担责任,其他行为人免除责任。

  ②若不能确定实际加害人,行为人即使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免除责任(见【例4】)

  须注意: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推定属于半截子的因果关系推定:①责任成立采用因果关系推定;②责任免除不再采用因果关系推定。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第10条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修正。

  【例4】甲、乙、丙三人在河边用石子玩打水漂游戏,比谁打得更远。正好有一个小孩丁在河对岸玩耍,被打过来的一块石子击伤眼睛。①甲、乙、丙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②若甲举证证明,打伤丁的石头是丙扔的,则由丁单独承担责任,甲、乙免责。③但是,若不能确立实际加害人,甲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比如砸中丁的石头为花岗岩,甲证明自己扔的是大理石),则甲不能免除连带责任。法理在于:民事证明标准不高;保障受害人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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