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一款的理解。①施工地点在公共场所、道路、通道等很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场所。②加害行为属于不作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二者缺一即构成不作为)③造成“施工人员以外”的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如果是参加施工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害,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④归责方式:过错推定。⑤责任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单位不承担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二款的理解。①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指下水道井盖、地下光纤的施工井盖等破损、丢失,导致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跌入、跌落、倾覆而遭受人身与财产损害。②归责方式:过错推定。③责任承担者:管理人。
【真题研习】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18题)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规则是:(a)避险不当的,构成侵权,避险人承担适当的责任(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也承担部分责任);(b)避险适当的,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适用公平责任,由受益人适当补偿。②本题中,丁遭受的人身损害是丙造成的,但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且避险适当,丙不承担责任,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甲公司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没有引起险情,险情是由乙引起的,全部损害由乙承担。故惟一正确答案为A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