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感情确系破裂为其唯一理由。
(2)下列为情形为感情破裂的推定理由,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应准予离婚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E.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3)离婚诉权的限制。
A.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a、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b、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这一规定。
c、只限制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不在此限。
d、本条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
e、军人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本规定。一般包括以下5情形: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B.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a、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b、但是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则不受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