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诉讼离婚是人民法院对离婚纠纷进行管辖与处理的法律制度。从另一个角度说,凡属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都是诉讼离婚。
△即使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经达成离婚,亦属诉讼离婚。
(2)管辖:《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
A.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但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D.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F、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G、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H、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诉讼程序:
A.调解: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因此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B.代理人: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即使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C.判决: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离婚,也可以依法判决不离婚。
△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如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D.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