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保证的事由及处理
A.事由: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
处理: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保证人、债权据其过错、各负其责。分支机构以其经管的财政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法人承担。
B.事由: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
处理: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自已负责。不知道的,按过错各负其责。
C.事由: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保证的。
处理: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按过错各负其责。
D.事由: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以公司资本为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包括保证)
【重点法条】:《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处理:除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债务人、保证人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事由:主合同无效。
F、其他。
以上诸事由中,前四种属保证合同自身无效,第五种属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2)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担保人承担过错责任
保证合同可以因为保证人不具有保证资格等原因而无效,保证儿童无效后提处理方式如下:
A.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a、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B.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a、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b、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