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赠扶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遗赠扶养,是指遗赠人(亦称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
△遗赠扶养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另一种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继承法》第31条)
2、特征
(1)遗赠扶养是双方民事行为。
它既为,则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一致。
(2)遗赠扶养的主体有一定限制。
遗赠人只能是公民,扶养人可以是公民(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且扶养人无法定抚养义务。
(3)遗赠扶养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必须按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但遗赠人履行将遗产转移给扶养人的义务,则必须在其死后才能实现。
(4)遗赠扶养双务的、有偿的、诺成的、要式的民事行为。
(5)遗赠扶养的效力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的,按照办理”。【题例】(04-3-16)
二、遗赠扶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扶养入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扶养人享有依请求扶养人扶养和接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
(2)承担在世时妥善管理遗赠财产、不处分遗赠财产并将其转移给扶养人的义务。
2、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
(2)承担扶养照顾遗赠人,并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安葬的义务。
三、遗赠扶养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
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协商对扶养人的补偿事项作出合理的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当事人一方由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内容,导致解除。
(1)若由于遗赠人的行为导致解除,则其应支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和劳动报酬。
(2)若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扶养遗赠人的义务导致解除的,其无权请求返还其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和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