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亲属
1、概念:亲属是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发生的身份关系。
根据《民通意见》第12的规定,我国亲属的概念采广义,包括配偶。
▲在考试中要注意亲属与近亲属的区别,近亲属根据《民通意见》第12条的规定确定,其范围比较窄。我国多数法律中涉及的亲属均指近亲属。
2、亲属的分类:血亲和姻亲。
(1)血亲,是指因自然的血缘关系,或者因法律拟制的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A.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B.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自然的血缘联系,但因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的亲属。
a、依法办理了收养手续的养子女与养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b、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C.按照血缘关系的密切程度,血亲又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a、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b、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与己身同出一源的亲属。同胞、半同胞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姨、舅、姑、伯、叔等均是旁系血亲。
(2)所谓姻亲,是指以血亲的婚姻为中介形成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
姻亲包括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血亲两类。
二、“代”的计算
1、表示血亲间血缘联系远近的单位,一般称为亲等。但是婚姻法没有采用亲等制,而是用“代”的概念来表示的。代数少的,表示亲近,代数多的,表示疏远。
2、“代”的计算方法。
(1)直系血亲中“代”的计算:
A.从己身往上数,已身为一代,父母为二代,祖父母为三代;
B.从己身往下数,已身为一代,子女为二代,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以此类推。
(2)旁系血亲中“代”的计算:分别从己身和对方往上数至同源的直系尊血亲,然后根据己身与对方辈份是否相同确定代数。
A.如果辈份相同,同源于父母的是二代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是三代的旁系血亲,以此类推。
B.如果辈份不同,则以距同源的直系尊血亲辈份多的一方为依据计算。如已身与叔叔是三代旁系血亲。
三、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在子女与父母亲之间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
1、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1)概念
婚生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与父母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须具备下列条件:包括人工受精,
A.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B.该子女的血缘必须来自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
C.该子女的出生时间在法定时间内。
(3)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婚姻法》第21、23条
A.父母的权利义务。
a、在人身方面主要包括:
(a)抚养的权利与义务,即父母哺育、照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保障其健康成长的权利和义务。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有两种方式:
(a)直接与子女一起生活;
(b)间接地提供抚养费,部分履行照顾子女生活的义务(如提供抚养费享有探望权)
(b)管理教育的权利义务。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父母有预防、制止子女的各种不良行为的义务,以促进子女全面发展。
(c)法定代理。
民法通则规定父母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子女为各种行为。
b、财产上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为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父母须承担赔偿责任。
B.子女的权利义务——婚姻法第21条第2、3款
a、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b、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有义务给付赡养费,并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c、婚姻法第20条规定,子女有义务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d、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私生子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与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一般按生母的婚生子女对待;非婚生子女一般可由生父表示认领,也可以由生母加以证明。生母与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给付抚养费。
四、继父母子女关系
1、概念
(1)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
(2)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生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可分为以下两类:
(1)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仅是一种伦理上的意义。
仅为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消灭
(1)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随生父母与继母、继父间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灭。
(2)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继父与生母间婚姻关系消灭的影响,因为其已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A.但生父与继母或继父与生母离婚时,对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仍由生父母抚养。
B.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继母或继父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