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的成立
1.标的为动产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通常是合法的合同行为。
3.债权已届清偿期
4.债权之发生与动产之占有具有牵连关系——商事留置除外
5.没有禁止留置的规定和约定——意味着可以约定排除适用。
【特别提醒】留置权适用范围的扩张。从“非法律允许留置,不得”到“非法律禁止留置,均可”。担保法84: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法395和422条,增加了仓储和行纪。物权法采取开放式的立法模式。
二、留置权的效力
1.占有权
2.孳息收取权
3.变价优先受偿权
考点:实行留置权的2个月宽限期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从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宽限期的——2个月以上,除非留置物不适宜!
三、留置权的消灭
1.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
2.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留置权消灭
四、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
1.留置权优于抵押权、质权(物权法第239条)
2.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
(1)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
(2)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