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成立:质押合同+交付
考点:质押物的交付
1.不移转占有质权不成立
(1)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唯独不适用占有改定(担保法解释第88条)
(2)注意指示交付与买卖中的差异:书面通知送达第三人时质权设立。
(3)质押合同是什么合同?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
2.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解释第87条)
3.约定质物与移交质物不一致的,以移交为准(担保法解释第89条)
(二)动产质权的效力
1.效力范围(同抵押权)
债权范围:与抵押相比,多了一项质物保管费用
质物范围:从物须随主物一并移转
2.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权
(2)孳息收取权
(3)保全质物的权利:补充担保、提前变价——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第216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转质权
①承诺转质
②责任转质,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变价优先受偿权
3.质权人的义务(出质人的权利)
(1)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出质人有权请求提存,提前还债返还质物,造成损失,赔!
【第215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法院拍卖←——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
质权人有变价权,怠于行使的,出质人有变价请求权,造成损失者,赔!
【第220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权利质:合同+交付或登记
(一)权利质权的客体
1.有价证券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不得转质)[1]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3.知识产权出质
4.应收账款出质(债权)
5.不动产收益权出质(担保法解释第97条)(未来租金等)
(二)权利质权的公示
1.有价证券出质:交付;不能交付的,登记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登记
3.知识产权出质:登记
4.应收账款出质(债权):登记
(三)权利质权的效力
1.权利不得转让,经质权人同意的,价款提存或提前清偿。
2.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受领,并与出质人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变价优先受偿权。
[1]【担保解释101条】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