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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物权法复习:质权(动产和权利、转移占有)

2015-12-17 17:07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一、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成立:质押合同+交付

  考点:质押物的交付

  1.不移转占有质权不成立

  (1)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唯独不适用占有改定(担保法解释第88条)

  (2)注意指示交付与买卖中的差异:书面通知送达第三人时质权设立。

  (3)质押合同是什么合同?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

  2.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解释第87条)

  3.约定质物与移交质物不一致的,以移交为准(担保法解释第89条)

  (二)动产质权的效力

  1.效力范围(同抵押权)

  债权范围:与抵押相比,多了一项质物保管费用

  质物范围:从物须随主物一并移转

  2.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权

  (2)孳息收取权

  (3)保全质物的权利:补充担保、提前变价——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第216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转质权

  ①承诺转质

  ②责任转质,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变价优先受偿权

  3.质权人的义务(出质人的权利)

  (1)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出质人有权请求提存,提前还债返还质物,造成损失,赔!

  【第215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法院拍卖←——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

  质权人有变价权,怠于行使的,出质人有变价请求权,造成损失者,赔!

  【第220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权利质:合同+交付或登记

  (一)权利质权的客体

  1.有价证券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不得转质)[1]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3.知识产权出质

  4.应收账款出质(债权)

  5.不动产收益权出质(担保法解释第97条)(未来租金等)

  (二)权利质权的公示

  1.有价证券出质:交付;不能交付的,登记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登记

  3.知识产权出质:登记

  4.应收账款出质(债权):登记

  (三)权利质权的效力

  1.权利不得转让,经质权人同意的,价款提存或提前清偿。

  2.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受领,并与出质人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变价优先受偿权。

  [1]【担保解释101条】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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