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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民事法律行为

2015-12-17 17:11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一、法律事实的分类: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

  ★区分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标准:

  1是否以“意思自治”为理念、以“意思表示”中心

  2 效果是法定还是人定

  3 行为能力适用与法律效力有无关系

  二、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一)内心的效果意思

  1、含义:发生一定的私法效果(合同、遗嘱、婚姻等)的意思

  2、判断标准——法律行为区别于好意施惠

  (1)做出表示时,是否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意图。

  (2)对当事人利益关系及公平原则的考虑。

  (3)结合生活常识、习俗考量。

  3、好意施惠不构成法律行为,但不意味着不构成其他法律关系,比如:

  (1)强行劝酒(2)邀请邻居未成年儿童去游泳

  (3)开车出车祸(故意或重大过失)(4)答应别人后又故意不叫醒对方

  (二)外在的表示行为:

  ——明示:口头、书面、肢体语言、视听资料、公证、审批、登记等

  ——默示:推定与沉默,【民通意见66】

  【特别提醒】内在与外在,两者缺一,没有意思表示,也就没有法律行为(合同)!

  1、如果是单方行为,有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2、如果是双方行为,除了双方都有效果意思+表示行为外,双方表示出来的意思还要达成合意。

  三、法律行为(合同)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

  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比如:订立遗嘱、抛弃等

  (2)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比如:合同、结婚等

  (3)共同法律行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彼此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比如,合伙、公司章程等。

  【提醒注意】

  (1)赠与是单方还是双方法律行为?

  (2)双方和共同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为了谁?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关键看是以发生财产上的法律效果还是发生身份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财产上的法律效果,如将自己的财产卖掉或者丢掉!钱的问题

  身份上的法律效果,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往往事关伦理。

  ★3、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1)诺成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2)实践行为:又称要物行为,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使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

  【提醒注意】

  (1)典型的实践行为

  保管合同、定金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借用合同。

  (2)Why?

  原因有二:

  第一,基于道德的考虑——借贷、借用

  第二,交付标的物是合同履行的前提——保管、定金

  (3)交付标的物是成立还是生效?

  4、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

  (1)单务:一方负有义务

  (2)双务:双方互负义务,何谓“互负义务”?严格说一定是为对方权利实现的义务。

  【提醒注意】无偿委托合同是单务还是双务合同?

  5、有偿与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价的法律行为。

  (2)无偿:一方只为给付而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

  典型的无偿法律行为:赠与、借用、保证。

  【提醒注意】单务是否一定意味着无偿?答曰:否!一般是,但不是一一对应!

  ★6、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交付标的物、设立抵押权、抛弃所有权

  负担行为——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签订合同之行为

  五、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总结:一般情况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时间上同一的,成立即生效。只有在附(延缓)条件、附期限(始期)或者需要审批的合同中,成立之后暂时尚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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