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的概念、要件与分类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代表:一体与分离;是否限于法律行为。
2、代理与居间:信息提供者。
3、代理与行纪:行纪人独立性。
4、代理与传达:是否独立意思;无行为能力人不可代理;身份行为不能代理。
(三)分类
1、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
法定: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夫妻之间、父母对子女等
委托:委托授权、区分委托合同与代理权产生的依据。
指定: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诉讼中的代理人指定等
2、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是否以被代理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3、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是否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
★★4、本代理与复代理(再代理)
(1)复代理的特征:
①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原代理人的权限为限
②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第三人为复代理人:代理人的复任权
③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原代理人的代理人
④复代理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复代理的产生
一般情况:经被代理人同意——事前授权或者事后追认
情况紧急: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不经同意亦可。
(3)复代理中的责任
①一般情况下,复代理人的行为有本人承担责任,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②例外情况下,代理人对于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经同意,代理人仅在选任、指示有过失的范围内负责,复代理人有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同意,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全部责任,情况紧急的复代理除外。
二、代理权的发生与终止
1.发生:单方的授权行为
2.终止
(1)代理事务完成或代理期间届满
(2)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3)被代理人死亡。例外:①代理人不知;②约定完成时终止;③继承人均承认;④死前进行且为继承人的利益的
三、无权代理(狭义的)
1、含义:代理人缺乏代理权时所进行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根本未授权、有授权但已经过期、有授权但超出了授权的范围。
2、本人追认:(1)明确表示承认;(2)开始履行义务;(3)明知而没有反对。[1]
3、效力:追认权、催告权、撤销权。体现在本人(被代理人)、行为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区分两种情况来理解:
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 无权代理 + 代理权外观 + 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的相信
1、实质要件:
(1)是无权代理的一种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故纯粹为保护第三人的制度
2、构成的二种经典情形
(1)委托人曾经授权给行为人
(2)委托人曾经雇佣行为人
3、不构成的两种情形
(1)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2)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1]【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有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通第66条第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借用的情形之所以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的根据在于我国《民诉意见》第52条的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换言之,在借用的情形下,出借人和借用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因此,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一旦构成表见代理,承担责任的方式是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不是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