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法上的物:特征与种类
(一)物的特征
1.非人格性
例外:捐献器官、假牙等。
2.有体物
为什么要有体物?体现物权对于物的占有支配的特征。
正确理解物权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原则上为有体物,权利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为法律特别规定。
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通过技术可以控制。
3.可支配性
4.独立性:一物一权
例外: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第70条)
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第180条)
(二)物的分类
1.主物与从物
区分标准:单独为一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为同一主体所有。
2.原物与孳息
(1)类型: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2)分离尚为孳息。
3、种类物与特定物
区分标准:是否具有可替代性。
特定物:天然的特定;人为的特定。
4、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土地及其附着物。动产:不动产之外的财产。
5、货币:占有即所有;典型的流通物和消费物。
二、物权的概念、种类和效力
(一)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2条)
(二)物权的种类
1.物权法定主义:类型固定与内容固定(第5条)
2.物权的体系:
所有权:最完全的物权,他物权的产生的基础
用益物权:客体为动产、不动产;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客体为动产、不动产、权利;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三)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
物权排他性的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
(1)不相容之排他:内容相同者只能唯一。
A、所有权——所有权
B、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
(2)相容之排他
A、所有权——他物权
B、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2、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以一物多买为背景
3、追及效力
(1)含义:物在召唤自己的主人!
(2)限制: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