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产生、变更和消灭。三者作为紧密相连的过程而存在。
1、产生:物权与某一特定主体相结合。区分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要么基于事实,要么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所有权及权利人的意志而取的所有权。
【特别提醒】继承的特殊性!
2、变更:内容变更,如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延长或者缩短。
3、消灭:相对消灭和绝对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与事件、行政行为与法院判决。
(一)法律行为:买卖、互易、赠与等。以买卖为例详解。
物权变动公式:合同+公示,公式方式包括:登记、交付。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分:
【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对于动产:不交付,不产生物权效力,但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1、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
(1)合同+登记
(2)关于登记的相关考点
①登记机关的统一
②登记机关的责任
③按件收费,不得按照面积、体积或价款的比例收费
④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除非后者被证明确有错误
⑤预告登记:登记债权;公示效力。
登记的对象是债权。
预告登记后,未经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不动产不生物权效力。
失效:债权消灭;可登记之日起三个月。
⑥更正、异议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问题: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丧失处分权?转让他人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答曰: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并未丧失处分权——→转让与他人的合同有效——→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2、动产的物权变动:交付
【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24条】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合同+交付: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的特殊性
(2)怎么交付?
现实交付:交付标的物
简易交付(物权法25条)
交付观念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27条)
指示交付(物权法26条)
拟制交付:交付权利凭证——仓单、提单
【第25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事实行为与事件
事实行为:商品的生产与制造、房屋的建造、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先占、添附、混同等。
事件:物权人的死亡与继承的发生等。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复习中值得注意的几个方面:(基于事实行为的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产品制造与房屋建造
2、先占无主物
(1)无主物的界定
①空间场所
②抛弃(抛弃意思——抛弃行为)
(2)占有(占有事实、占有意思)
3、拾得遗失物
(1)遗失物的界定(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2)拾得后果
①送交政府——公告6个月——收归国有——领取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灭失,赔!
②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
【物权法第112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③拾得人转卖:物权法107条,稍后详述。
4、添附
(1)附合:结合为一体
(2)混合:混合在一起
★(3)加工
规则:原则上归属于材料所有人,若加工行为相对于材料具有更大的价值时另论。
加工他人的材料
加工行为使得财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例题:再谈一段木头的故事。
5、取得孳息
(1)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另有约定除外。
(2)法定孳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照交易习惯。
注意:《物权法》第116条与《合同法》第163条的适用关系,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
【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合同法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三)行政行为、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
【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四)基于第(二)和(三)种原因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
直接取得物权,对于不动产而言,未登记前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31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三、物权变动中的善意取得问题(106条与107条)
(一)善意取得的要件【物权法106条】
1、动产和不动产
2、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3、第三人为善意
4、第三人支付对价
5、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有公示的交付)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
注意:善意取得的扩适张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用益物权均可适用。
(二)善意取得的后果
1、所有权人——处分人——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竞合
2、所有权人——取得人——物权排他性
3、取得人——处分人——支付价金,交付登记,取得所有权
(三)遗失物为何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委托物与脱离物】
【物权法107条】根据107条的规定总结三句话,如下:
1、权利人可以追回(回复权)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2、回复权的限制: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时。
3、追回的方式有两种:有偿、无偿。
①无偿取回
2008年(四川)卷四第四题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②有偿取回——第三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向拾得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