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权: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因为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可以减轻另一方的家务负担,有利于其安心工作,并节约家庭开支,进而间接增加家庭财富。为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当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也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第17条、《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8条中“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的精神,是法律对家务劳动在家庭财富形成中无形投入的承认,对于切实保护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妇女或男士具有重要意义。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针对社会上多由妇女从事家务劳动的现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再次重申了这一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