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
2、其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污染环境、损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的行为。如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排放到大气、水或土地中,或以噪声、恶臭危害人们正常健康的生活等。
(2)该污染环境的行为须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并非所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只有违反了有关污染防治法律规定的行为才构成侵权。
(3)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违法排放了污染物质,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已遭受或正在遭受损害,企业又不能证明损害是由其排污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所致,即推定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三种情形:
(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
(2)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3)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4、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的规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