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此类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
(1)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人工饲养的动物,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3)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3、这种特殊侵权行为应当注意几点:
(1)这种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2)这种侵权责任的承担者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3)免责事由是第三人的过错。如果由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还规定受害人的过错也是免责事由,但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如果受害人重大过失,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如果受害人一般过失的,则不减轻加害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