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177条以及民法理论,在下列情形,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均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须向相对人作出,但无须任何人同意。具体而言:①抛弃动产抵押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抵押人,抵押权消灭;②抛弃不动产抵押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且办理抵押的注销登记时,抵押权消灭;③抛弃质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并向出质人返还质物的占有时,质权消灭。④抛弃留置权的,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并向债务人返还留置物的占有的,留置权消灭。
(4)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的,担保物权消灭。
(5)混同。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人成为同一个人的,担保物权消灭。须注意:此点存在例外。例如《担保法解释》第77条规定的例外(见【例1】)
(6)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7)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例1】甲以自己的房屋先后给乙、丙设立抵押权,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分别担保300万元和500万元的债权。此后,甲死亡,乙作为唯一的继承人继承了甲的房屋。①《担保法解释》第77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同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②现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人乙同时成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因乙之抵押权继续存在具有意义,故作为例外,乙的抵押权继续存在,不因混同而消灭。这种现象又被称为所有权人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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