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诚实信用原则
【新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第十三条的第一款首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非常广泛,与第二款相结合,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为禁止当事人滥用诉权,主要表现为两个法律条文:
(1)禁止恶意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新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禁止虚假诉讼,逃避债务
【新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对两种滥用诉权行为的制裁方法是相同的: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分原则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处分原则的规定,内容与旧法一致:
1、除非涉及公共利益,否则人民法院的裁判不得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要么全部支持,要么全部驳回,要么部分支持。
2、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表现,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尊重就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当中的表现。
3、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应当予以尊重,但遇到这条红线时处分原则无效“涉及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违反禁止性规定”。申请撤诉、申请撤回上诉、调解、自认等均不得与这条红线触碰。
4、下列案件通常被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身份关系诉讼、婚姻效力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