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议制的适用范围
1、一审普通程序(包括二审发回重审、再审中的一审,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只能参加一审普通程序);
2、二审程序;
3、选民资格案;
4、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出现重大疑难问题时;
5、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阶段。
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1、一审:全部是法官;法官+人民陪审员(无比例限制,但绝对不可全部为人民陪审员)。
2、二审及其他,全体法官。
三、合议庭的表决方式
1、少数服从多数,审判长无特权,无论法官还是人民陪审员表决权相同;
2、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报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位会员的决定为最终判决结果;
3、有不同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不得拒绝签名,更不得在判决书中表明不同意见。
4、仲裁合议庭的表决方式同样是少数服从多数,但首席仲裁员具有特权,且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有权拒绝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