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2、法定原因:
A、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C、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D、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3、回避方式: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4、申请程序:
(1)方式:口头、书面;
(2)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5、申请的效力: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6、回避的决定 :A、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B、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C、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7、救济:申请人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