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法院
1、法院启动的再审
A、本院启动的再审,由本院审理;
B、上级法院启动的再审,由该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检察院启动的再审
A、原则上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接受抗诉的法院是原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故应当是提审);
B、有法定情形(1)—(5)(即证据问题),可以交给下级法院审理,但是经下级法院再审审理过的除外;
3、当事人申请的再审
(1)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2)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
二、再审程序
1、中止原判执行:按照再审程序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2、重组合议庭:再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3、审理程序:再审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而是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A、原生效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可以上诉;
B、原生效裁判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
C、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
四、再审的范围
(1)审理范围不超过再审申请或者抗诉范围;
(2)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
(3)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它诉讼的除外;
五、再审的结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者提审的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
达成调解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