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程序概说
第一章特别程序适用范围: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效力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共同特点:
A、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不适用调解,不适用辩论;
C、一审终审,判决书送达生效;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如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D、审判组织: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审限: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院长批准可以延长;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二、选民资格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1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再选举日的五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182条)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三、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程序法上的要点
A、启动:利害关系人申请;
B、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C、处理:判决宣告失踪、死亡,或者判决驳回申请;
D、亡者归来: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四、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启动: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2、管辖: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
3、鉴定:法院受理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鉴定。申请人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4、选定代理人:由该公民的近亲属(申请人除外)为代理人,近亲属推诿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状况允许的,应当询问本人意见;
5、判决:A、申请有事实依据的,判决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申请没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6、判决的撤销:根据被认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监护人申请,证实其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原因已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启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
2、管辖: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3、受理与判决: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A、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B、公告期间,有人对该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4、判决的撤销: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六、确认调解效力案件(2012年修正案新增)
1、启动:双方当事人,自调解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
2、管辖: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
3、处理
A、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调解有效,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B、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变更或重新达成调解,或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纠纷;
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2012年修正案新增)
1、启动: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申请;
2、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3、处理:
A、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以依据该裁定申请强制执行;
B、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该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