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要点
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A、给付标的为金钱和有价证券;
B、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C、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无其他债务纠纷;
D、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注:对于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需要域外送达,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2、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3、法院的审查: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支付令的效力:
A、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B、债务人在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5、关于异议:
(1)异议的效力: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起诉的除外;
(2)关于异议
A、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B、口头异议无效;
C、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