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考点:
1、适用条件:
A、情形: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二是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B、启动:票据持有人申请;
C、管辖: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
2、止付通知
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3、止付通知的效力
支付人收到通知后应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行为无效;
4、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收到申报后,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根据司法解释,只要在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都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和申报人可以通过起诉方式解决争议。
5、除权判决
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6、审理组织
公示催告阶段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6、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