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的范围
1、可以仲裁的纠纷:财产纠纷(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仲裁的纠纷: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仲裁基本制度
(1)仲裁: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没仲裁就没仲裁;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排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或者仲裁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