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仲裁法第10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上述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二)仲裁员的任职条件
仲裁法第13条: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中国仲裁协会
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