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略)
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2008/三/44、2012/三/81)
注意:1、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关系。即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一种比较抽象而概括的作为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其不以具体的民事诉讼为基础;而当事人适格则涉及具体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某一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人能否成为该诉讼的适格当事人应当看其是否是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对该法律关系中的利益是否享有权利或者管理权利。
2、未成年人与精神病患者的当事人资格。
3、非实体当事人的情形:特殊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有独立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当事人。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死者的近亲属、清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