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后的处理;
(4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2012/三/39)
2、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处理(9条):
调解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内容涉及担保人的处理(11条):
调解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2007/三/47)
4、法院不予以认可的情形(12条):
调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第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第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第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5、和解、调解后不得制作判决书(18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或者调解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