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重要的权利。
1.对生效裁决和调解书的申请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有关规定,对依法设立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一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如果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上述期限的计算,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提供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同时要说明被执行人的经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