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法院的审查主要有四个方面:
1.审查申请人是不是享有申请权的持票人,如果申请人不享有申请权,应告知由享有申请权的入申请。
2.审查申请是否具备法定形式和内容。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应告知其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上的内容有欠缺的,应当限期申请人补正。
3.审查有关票据是否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申请原因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凡不属于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审查接受申请的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