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
二、标准:诉讼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间的联系。
三、一般地域管辖:
(一) 含义: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通常是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促使原告审慎行使诉权,避免被告受滥诉危险,避免被告不便利、不应诉、不配合执行判决,故提起诉讼者先处不便之境)。
(二) 原则规定:
1. 公民:先被告住所地,不一致则经常居住地。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先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则注册登记地、被告所在地。
(三)例外规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
民诉法: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诉法意见:
1.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管辖;
2.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特殊地域管辖
(一)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交付方式)。未实际履行则为被告所在地
(二)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所在地。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运输工具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管辖。
(三)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未载明付款地,则以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付款地。
(四)铁、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
(五)侵权行为纠纷: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
(六)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七)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八)海难救助费用: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九)共同海损: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