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管辖恒定: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减少当事人讼累) .
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三、分类
(一)法律上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二)理论上的分类
1.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以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
2. 专属管辖和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
3. 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共同管辖中法院对于几个案件都有管辖权,合并管辖则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将另一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并归自己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