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往往具有两面性:一是可信性,因为当事人是案件的经历者,因此,他们对案件情况了解得最全面、真切,陈述具有可信的一面;二是虚假性,这是因为当事人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到他的直接的利益,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其在陈述中对有利自己的地方,可能夸大甚至虚构,对不利的情况,则有可能隐瞒,从而使其陈述可能有虚假的成分。
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当事人的承认。所谓当事人的承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表示认可。
根据《证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书、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