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化数据交换等产生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电子数据的具体形式包括电子邮件( E-mail)电子数据交换( EDI)电子资金划拨(EFT)电子聊天记录( E-chat)电子公告牌记录(BBS)和电子签章( E-signature)等样式的各种证据。
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一样,都是随着科技手段的发展,进入到诉讼证据领域之中。因此,在真实性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等具体的证据规则适用上,与视听资料具有一定的共性特征。但电子数据又存在自己的独特性:一方面,视听资料的受众广门槛低,在数码化时代的今天,一般人都可以轻易地摄制、播放视听资料,而电子数据往往存在代码性特征,接触、阅读、获取、复制、展示电子数据都需要比视听资料更复杂的软硬件,因而在证据的搜集、审查上,往往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的辅助。另一方面,视听资料具有形象性,诉讼主体能够比较容易地认知视听资料的内容,而电子数据具有更强的抽象性,在阅读和理解上往往也需要专业人士的判断。因此,尽管电子证据通过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取得了合法地位,但要想在未来的民事诉讼中得到广泛运用,还有待专业化配套设施的完善和司法解释的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