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范围,即仲裁的适用范围。它是指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决哪些纠纷,也就是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
仲裁范围是由仲裁法加以规定的。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l)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即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所调整的仲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