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对本院裁判提起再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和调解书,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应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对本院审判人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其具体程序为,本院院长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再审裁定书,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再审。
(二)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再审。在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后,可以自行提审,也可以指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较为简单。当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应予再审的,即可制作提起再审裁定书。提起再审裁定书中还应当注明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