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启动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条件,是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发现错误裁判的途径有二:第一是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检察院启动抗诉或检察建议;第二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自行发现错误裁判,从而启动检察监督。其中,当事人申请是主要渠道。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启动抗诉和检察建议做出了具体规范:
1.当事人申请的情形: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2.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程序: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提出抗诉或检查建议的决定,在审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享有调查权,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3.当事人申请的次数限制:
只以一次为限。
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范是为了解决再审启动时,当事人多头申请、重复申请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希望通过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进行适当规制,形成再审启动机制上“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在后”的局面,鼓励当事人在穷尽法院系统内的救济渠道后,再启动检察监督机制,从而适度限制再审的启动,确保司法的终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