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的申请,是指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请求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提出申请的债权人称为申请人,被请求履行义务的债务人称为被申请人。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和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给付请求,不适用于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请求签发支付令;申请人不写明请求的事实和证据,也不能按督促程序发布支付令。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义务。所谓对等给付,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债权人要申请支付令,只能是债务人一 方有给付义务,而债权人并无任何给付对方的义务。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能够送达,主要指能够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实际送达债务人,主要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对于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需要域外送达,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二)提交申请书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必须提交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1)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3)债权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4)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如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收据等。
(三)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此条款对督促程序的级别管辖作了明确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审理此类案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债务为共同债务的,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