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认为支付令有错误,而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应履行支付令所载给付义务的一种意思表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从此条规定可看出,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法定期间为15日,该期间自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计算;二是债务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书的内容只要表明不应当履行支付令中所载给付义务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附加理由。债务人口头异议无效。
司法实践中,如果债务人只就支付令的部分内容提出异议,异议的效力及于全部请求。对于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异议内容和时间告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的书面异议,只进行形式审查,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即不必进行实体审查。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时,遇有下列情况的,按无效处理:(1)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无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2)债务人异议必须具备法定书面形式,在书面异议书中写明拒付的事实和理由,口头异议无效。(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也不影响支付令效力。(4)债权人有多项独立的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某一项请求提出异议的,其异议对其他支付请求无效。(5)债务人为多人的,其中一债务人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其异议经其他债务人同意承认,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如果债务人是普通共同诉讼人,债务人一人的异议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认定异议无效,应以适当方式尽快告知债务人。因为异议不成立,支付令仍然有效,及时告知债务人,可以督促其自行清偿债务,完成支付令指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