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送支付令。
支付令应记明以下事项:(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3)清偿债务或提出异议的期限;(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支付令应向债务人本人直接送达,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支付令送达后将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以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撤回并裁定终结督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