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级法院的管辖
1.重大的涉外案件
(1)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①争议标的额大;②案情复杂;③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即属于重大。
(2)以下任何一个因素涉外:①当事人;②法律事实;③诉讼标的物,即属于涉外。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仲裁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其他级别法院的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三)一般的地域管辖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即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①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不到一年: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考点:非军人(原告)对军人(被告)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被告)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考点:①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②夫妻一方(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
1.国内案件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案件专属管辖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对外国法院管辖的排斥。
(五)合同纠纷的管辖
1.合同纠纷通常的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法院。
2.合同履行地的特殊问题
(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发生纠纷的管辖。
①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并且②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无管辖权。
(2)购销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约定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六)侵权纠纷的管辖
1.侵权纠纷通常的管辖法院
(1)通常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七)运输案件的管辖
1.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运输侵权纠纷的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第29条
3.没有被告住所管辖
(1)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第31条
(2)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八)新增的管辖规定
1.公司诉讼管辖《民诉》第26条
(1)案件: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2)法院: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管辖问题《民诉》第34条
(1)适用案件:财产类
①国内与涉外
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只能以书面合同形式
(3)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4)选择必须确定,并且必须惟一。既管辖,又仲裁,仲裁无效,但管辖会有效。
(5)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 应诉管辖《民诉》第127条
(1)案件:无论什么案件均适用
①国内与涉外
②各类案件,包括财产与人身
(2)条件:
①对于原告提起的诉讼,本院原本没有管辖权
②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
(3)例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九)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1.因密切联系而取得管辖权
(1)案件:财产权益纠纷,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条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
(3)牵连关系: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4)管辖法院: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1)案件类型: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2)违反后果: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除非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十)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
(1)本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2)本院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受理该案;
(3)受移送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不能适用移送管辖的情形
(1)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行移送。
(2)共同管辖中,先立案的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
关联知识:管辖权异议
1.提出异议主体:本案当事人。
(1)通常为被告;
(2)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不能提出异议。
2.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民诉》第127条
3.对异议的处理:
(1)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民诉》第127条
(2)逾期后果: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审查管辖权异议时原告撤诉: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十一)管辖权转移
1.具体情形 《民诉》第38条
(1)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
(2)由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转移
①确有必要
②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管辖权转移:转移的是管辖权,同时也转移了案件;(2)移送管辖:移送的只是案件,管辖权没有转移。
(十二)指定管辖
1.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对受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
2.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1)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并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
(3)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