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分类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法考 > 复习指导 > 司法考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 > 【民事诉讼法】【仲裁制度】 > 正文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管辖

2016-01-26 11:57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一)中级法院的管辖

  1.重大的涉外案件

  (1)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①争议标的额大;②案情复杂;③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即属于重大。

  (2)以下任何一个因素涉外:①当事人;②法律事实;③诉讼标的物,即属于涉外。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仲裁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其他级别法院的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三)一般的地域管辖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即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①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不到一年: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考点:非军人(原告)对军人(被告)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被告)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考点:①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②夫妻一方(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

  1.国内案件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案件专属管辖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对外国法院管辖的排斥。

  (五)合同纠纷的管辖

  1.合同纠纷通常的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法院。

  2.合同履行地的特殊问题

  (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发生纠纷的管辖。

  ①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并且②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无管辖权。

  (2)购销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约定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六)侵权纠纷的管辖

  1.侵权纠纷通常的管辖法院

  (1)通常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七)运输案件的管辖

  1.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运输侵权纠纷的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第29条

  3.没有被告住所管辖

  (1)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第31条

  (2)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八)新增的管辖规定

  1.公司诉讼管辖《民诉》第26条

  (1)案件: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2)法院: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管辖问题《民诉》第34条

  (1)适用案件:财产类

  ①国内与涉外

  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只能以书面合同形式

  (3)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4)选择必须确定,并且必须惟一。既管辖,又仲裁,仲裁无效,但管辖会有效。

  (5)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 应诉管辖《民诉》第127条

  (1)案件:无论什么案件均适用

  ①国内与涉外

  ②各类案件,包括财产与人身

  (2)条件:

  ①对于原告提起的诉讼,本院原本没有管辖权

  ②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

  (3)例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九)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1.因密切联系而取得管辖权

  (1)案件:财产权益纠纷,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条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

  (3)牵连关系: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4)管辖法院: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1)案件类型: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2)违反后果: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除非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十)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

  (1)本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2)本院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受理该案;

  (3)受移送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不能适用移送管辖的情形

  (1)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行移送。

  (2)共同管辖中,先立案的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

  关联知识:管辖权异议

  1.提出异议主体:本案当事人。

  (1)通常为被告;

  (2)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不能提出异议。

  2.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民诉》第127条

  3.对异议的处理:

  (1)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民诉》第127条

  (2)逾期后果: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审查管辖权异议时原告撤诉: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十一)管辖权转移

  1.具体情形 《民诉》第38条

  (1)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

  (2)由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转移

  ①确有必要

  ②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管辖权转移:转移的是管辖权,同时也转移了案件;(2)移送管辖:移送的只是案件,管辖权没有转移。

  (十二)指定管辖

  1.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对受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

  2.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1)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并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

  (3)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
每日获悉司考成功经验、考前考点预测、课程更新进度,帮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2023年法考辅导方案>>
分享到:
0
法考辅导优惠套餐
班次名称班次介绍优惠价
客观题精英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考题点评、冲刺特训四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邮寄2023年四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新大纲解读直播。
授课内容中涉及法考重点、难点、必考点等内容,帮您从多个维度上逐一破解法考困局!
¥1380购买
VIP协议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等直播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应试班。
该班次提供教务老师辅导,制定学习规划,同时赠送对应答疑积分,解答专业法律问题!
签订协议,万一不过关,遵照协议次年免费重读。
¥2980购买
科举社群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客观题无忧直播班等直播特色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论述班。
科举社群班实行实名制专属小班教学,根据课程更新进度和报名时间等因素编入班级QQ群;同时还包括专业答疑、直播、督学等服务内容,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率,最终帮您稳妥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学制两年,课程有效期至2024年主观题考试结束3日内关闭。
适合群体:
特别适合零基础、基础薄弱或在职考生,抱着必过心态参加法考的所有考生!
班次特色:
1.特色直播课:客观题无忧直播班、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
2.科举社群班专属个性化学习方案,可以1对1帮助修订完善,让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3.组建实名制QQ小班教学群,班主任带班学习交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独角兽APP和官网专业答疑,享有优先答疑权,拥有更多答疑权限。
5.考前100天每周微信督学提醒,促进学习进度。
¥5800购买
上一篇: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主管
下一篇: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证明对象
相关新闻
选报课程快速注册
更多>>

学员心声

听兰燕卓老师的课非常舒服~
学员dc14032538:史飚老师师德非常好,课讲得好,气质也好,听老师的课非常舒服。我虽然是非法本学生,但是能听得很懂。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ui14355565: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韩祥波老师的课一听就懂
学员af456565555:很喜欢韩祥波老师的课,让我这个不是科班法学出身的人一听就懂。我相信只要坚持,一定能有好成绩。
蔡辉老师,司法考试的泰斗级人物啊!
杨帆老师把枯燥晦涩的法理学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让人听得津津有味,使考生做题的准确率迅速提高,杨老师对课程分
杨帆老师,我的最爱
杨帆老师的课程论证充分,特别细致,严谨认真,条分缕析,逻辑严谨,分析透彻,思维缜密,受益匪浅!
王斌老师是很用心地在讲课
学员dh14050516:赵真老师的课讲得条理清晰,听了他的课,在上大学期间纠结很长时间都不懂的知识点终于茅塞顿开,说明他
王斌老师的课很棒!
学员dw14032537:听了赵真老师的课程,受益良多,感觉建立了有序的知识体系。赵真老师的课很棒!
蔡辉老师讲课风趣~~
学员dh14020115:赵真老师讲课风趣,富于激情,语言有感染力,善于调节课堂气氛;方式别具一格,逻辑清晰,重点突出,方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95546litp: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蔡辉老师的课程太赞了
学员awd123366:蔡辉老师讲课声音听着很舒服,知识点化繁为简,很生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支付方式 | 常见问题 | 人才招聘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2008-2023 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证140069 京ICP备13042676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969号


全国客服热线:400-6906-701 手机:15601237186 QQ:481261486 | 咨询时间:每天8:00-22:00(周六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djsjianyi@163.com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