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由其他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为数较少,所以这一规定实际上把大多数民事案件都划归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1.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法院的辖区,在中级法院辖区内产生了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这是指最高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将某些案件确定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作为专门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我国已在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的等级相当于中级法院。(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是指因为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权属争议而产生的合同或侵权案件。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新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因而一般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为了平衡案件负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予了一小部分具有知识产权审判能力的基层法院初审管辖权。(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4)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因此,高级法院管辖一审案件的数量是相当少的。
(四)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最高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